河南6旬老人为领取免费洗衣粉被挤倒身亡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原标题:济源6旬老人为免费领取一袋洗衣粉被挤倒不治身亡
为了参加某药店举行的促销活动——免费领取一袋洗衣粉,六旬老人在排队中被拥挤的人群挤倒,后不治身亡。其家属认为此事故责任完全该由药店来承担,然而药店则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近日,记者从济源市法院了解到,法官最终判决药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其他责任由受害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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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6旬老人为领取免费洗衣粉被挤倒身亡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原标题:济源6旬老人为免费领取一袋洗衣粉被挤倒不治身亡 为了参加某药店举行的促销活动——免费领取一袋洗衣粉,六旬老人在排队中被拥挤的人群挤倒,后不治身亡。其家属认为此事故责任完全该由药店来承担,然而药店则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近日,记者从济源市法院了解到,法官最终判决药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其他责任由受害人自负。 ![]() 意大利最高法院判决认可手机影响人体健康说法 手机辐射对人体究竟有什么危害?这一点科学家并没有做出肯定性答复。然而,近日意大利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则给出了“肯定”答案。 意大利最高法院近日接受了这样一起案件,该国一名商人Innocente Marcolin患上了良性脑瘤,据他自己陈述,这是由于自己过去12年来与多国客户谈生意,每天使用手机和无绳电话超过6小时,导致脑部的三叉神经产生了肿瘤,因而才患病,当前他已经部分面瘫,希望得到工伤赔偿。根据律师提供的医生证明,过量使用手机会增加患此类肿瘤的风险。 ![]() 职工下班途中闲聊1小时后遭车祸被认定为工伤 近日,重庆市秀山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王某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身亡,认定为“工伤”。而此前,该局认为不构成“工伤”,理由是王某曾在下班途中闲聊1小时,延迟了回家时间。新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在重庆四中院终审判决后作出的。 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 女孩救人遭碾断腿 被认定违反交规应负部分责任 交警认定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对自己被碾断腿应负责 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压。昨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 “为什么救人者反而要被追究事故责任?”有市民认为,李舒舒冲出马路是建立在雯雯将遭遇车祸时的行为,如果没这个大前提,雯雯和李舒舒均不会受伤。 另一肇事车也要负责 ![]() 最高法: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 高检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5月29日下发《关于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2011年公布的数额为142.33元。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2年5月29日,国家统计局同时公布了201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4556元,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2012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162.65元计算。 ![]()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报编者按:8月25日,在天津召开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梁慧星研究员作了专题演讲,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对我们深入理解与把握好侵权责任法,审理好侵权案件,有极大的帮助。为此,特将其演讲的主要内容分两期在“民商审判”版连续刊出,以飨读者。】 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总体而言,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内容是进步的,其立法技术也是先进的。 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按照一般解释学,要理解事物的局部必须理解事物整体,而要理解事物整体又必须理解事物的局部,这就是所谓“解释学循环”。解释法律,同样有所谓“解释学循环”:要正确理解法律的某个用语、条文或制度,必须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而离开对法律的用语、条文和制度的理解,则又不可能理解整个法律体系。而按照体系解释方法,要正确解释、适用某个法律条文,须正确把握该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及与其他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须正确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 轻伤可私了于法有依据 2010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到,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对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民间因纠纷引发的此类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轻伤犯罪案当事人双方可以“私了”?《意见》出台,引来议论纷纷,该《意见》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定?如果当事双方当时达成一致意见,但一方事后反悔,那又怎么办? 轻伤私了有法律依据 ![]() 故意伤害未造成伤害结果不追究刑事责任欠妥 故意伤害罪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统计,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我院共审查批捕的故意伤害案件104件,占整个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46%。实践中,大多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往往存在一种误区——以实际伤害结果来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就不能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实际上,这就否定了故意伤害罪中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例如:某女与某男中断恋爱关系,某男蓄意报复,欲毁其容貌。一日,某男从商店购得硫酸一瓶去某女家。某女开门时,某男将硫酸的瓶盖打开,抛向某女脸部。但硫酸只洒出少许,仅致某女脸上局部红肿。本案只造成轻微伤后果。某男的行为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办案人员以只造成轻微伤后果为由不追究某男的刑事责任,显然有悖于法律,放纵了犯罪。 一、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认定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 ![]() 浅论轻伤案件的刑事和解 轻伤和解的具体适用 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复杂多样的形态决定了其操作性的难以把握。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允许侦查阶段的轻伤害案件和解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 最高法人士谈酒驾肇事量刑:酒精检测非唯一证据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定,以及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后自首应当如何从宽处罚的问题存在一些疑问。为此,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 酒驾肇事逃逸后符合条件认定为自首是刑法规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