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与评析(续)
雇主责任
【条文】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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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与评析(续) 雇主责任 【条文】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城镇居民“陪死”才“同命同价” [文章来源]新快报 [作者]周玉忠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将“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的农村居民”等同于城镇居民赔偿,若有一可视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一并死亡的,其他的死者也可获得同等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条文虽然初步明确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但并未彻底解决“同命不同价”争议,适用范围有限,逻辑略显混乱。 ![]() 申请工伤超时限 “人身损害”起诉终获赔 四川在线 新津某纸厂工人蒋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4级伤残,但因该企业以及蒋某自己均未按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申请超时无法认定工伤。 蒋某和李某均是新津县一家纸业公司的工人。2006年12月3日凌晨,蒋某在造纸车间清理损纸时,李某驾驶戳料车搬运损纸,无意中将蒋某撞伤。事发后,蒋某先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蒋某多根肋骨骨折,骨盆骨折,还有多处挫伤,为了治病,蒋某先后花了67000余元。2009年4月21日,他被鉴定为4级伤残。 2008年9月,蒋某到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此时距离事发已近两年,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时限。蒋某申请工伤未被受理。2009年3月,蒋某向法院诉讼,但法院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对原告所受伤害作出工伤认定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蒋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于2009年7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 交通事故的调解是一门艺术,其中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协调过程,同时还要照顾到受害人的悲伤愤怒情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之后,最后形成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最终解决方案,并就该方案的具体实施达成协议,即使到此时,也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实行该方案的过程中,因为处理某个细节问题的分歧而中断协议履行的风险,因此,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是一门具有高度艺术性的工作,具体来说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调解的提出: ![]()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 ![]() 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 和项目 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于2009年2月11日发布了《2008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经统计各项标准如下: 1、2008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007元 ![]()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观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贯彻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好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执行。 第一条 自2004年5月1日起,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应当附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证据,经审查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