懒丫丫-大汉博陵--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商务谈判

                              

首页 | 社会 | 合同经济 | 婚姻家庭 | 伤害赔偿 | 其他民事 | 行政劳动 | 刑事 | 文书 | 计算机 | 营销财经 | 留言 | 相册


评论列表

所有评论
[1] [2] [3] [4] 
 admin 于 2010-11-12 09:44 PM 发表评论: 
呵呵,你说的是《老男孩》的视频吧。


 路人 于 2010-11-12 09:38 PM 发表评论: 
听后有深深的触动,不错。


 农大里 于 2010-10-31 10:42 PM 发表评论: 
户口之争实质上就是利益之争、人权之争啊。户口之争也是社会不平等的表现。


 admin 于 2010-10-31 01:21 PM 发表评论: 
学法用法,知法善用,利莫大焉。


 传闻 于 2010-10-31 01:16 PM 发表评论: 
我认为有下列途径可选:
1、可以告侵害者侵权,要求赔偿。
2、可以搞销售者,出售不合格的电动车,(前提是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车的限制条件)。
3、可以告厂家,生产不合格的调动车,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了伤害侵权。(前提同上)。
4、如果有特殊情况,就可以告其他对象了,如道路管理不善,坑坑洼洼等。还有......
呵呵,维权途径千百种,可不能在一棵上上“吊死”。


 农大里 于 2010-10-31 01:04 PM 发表评论: 
这种情况受害者怎样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老百姓,苦啊。


 兄弟 于 2010-10-28 05:41 PM 发表评论: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看来以后签合同得认真看看这个了,谢谢啊!


 一点星光 于 2010-10-27 05:11 PM 发表评论: 
同意楼主的说法,按照现在的物价上涨水平,存款等于赔钱!


[1] [2] [3] [4] 

张景山法律博客,技术支持:聊城览亚商务
Copyright by 110188.com 2008~2011 备案:鲁ICP备06024936号-3
地址:山东聊城 Email:law116@126.com   QQ:
1283308878
Powered By:
L-BLOG 程序修改:兄弟,  程序执行了0.077881秒,  查询了4次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