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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可私了于法有依据
2010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到,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对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民间因纠纷引发的此类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轻伤犯罪案当事人双方可以“私了”?《意见》出台,引来议论纷纷,该《意见》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定?如果当事双方当时达成一致意见,但一方事后反悔,那又怎么办?
轻伤私了有法律依据
记者采访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该检察院研究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意见》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即此类案件可走公诉程序,也可走自诉程序,之二是两个司法解释———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8日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则对文件的“出身”提出了质疑:“公检法三个机构为什么分开设立?就是让这三个机构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关于这个问题由三家联合发文,我认为显然不妥。”
大大节省诉讼资源
“轻伤案件占法院案件总量的比例之高,一直是我们头疼的问题。不但占用诉讼资源,当事人自己也费时费事费钱”。他说:“许多当事人往往是逞一时之勇造成他人伤害后,多以赔礼道歉、支付医药费等形式化解矛盾,但此时想‘私了’的双方却慑于法律的严肃性必须按司法程序执行,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也使当事人双方陷入了尴尬境地。”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周晓琳律师也认为:“打掉两颗牙齿就够得上轻伤,这样的案件发生实在太多了,会耗掉当事人和司法系统很多的精力财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会大大节省各方面的诉讼成本。"“私了”有条件限制
该工作人员说,《意见》规定,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过程中,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撤诉、不诉: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
但这位工作人员也说,《意见》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定,相关概念的界定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他强调,在轻伤的情况下,只有当事双方一致同意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此事才可以“私了”,只要其中一方不同意,仍旧要进入诉讼程序。
周律师认为《意见》应该有一些更具体更细化的规定。比如什么情况属于“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公安机关可以撤案”?要把标准明确下来,因为公诉毕竟是公权不是私权,不能凭主观意志决定的,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法律责任是由国家来追究的,这就要求对于是否提起公诉的问题该由法律法规来具体规定下来。
若后悔视情况处理
如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导致在执行过程中重新出现纠纷,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那位工作人员回答说,出现这种情况视已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如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则按照协议处理,不得再起争议;如协议还未履行,该《意见》对此还未有明文规定,实际操作中由司法人员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